無線電電信法規

六、必需頻帶寬度:足使資訊傳輸獲得在各類發射所規定條件下之傳輸品質及所需速率之頻帶寬度。

七、混附發射: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再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包括在內。

八、不必要發射:包含混附發射及頻帶外發射。

九、指配頻率:由交通部所指配供各級業餘電臺依規定使用之業餘無線電頻率。

十、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以百萬分之幾(ppm)或赫(Hz)表示之。

十一、指配頻帶寬度:為必需頻帶寬度加二倍頻率容許差度之絕對值。

十二、佔用頻帶寬度:以總發射平均功率為中心衰減至低於總發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貝處,包括發射機容許頻率漂移及杜卜勒頻率漂移之頻率帶域寬度。

十三、單邊帶發射:僅含單一調幅邊帶之發射。

十四、減載波單邊帶發射:載波遏制之程度足以使載波信號回復供解調使用之一種單邊帶調幅發射。

十五、遏制載波單邊帶發射:載波被實質遏制,於解調時不予使用之一種調幅單邊帶發射。

十六、天線結構:無線電波輻射系統及其支撐結構和附屬物之總稱。

十七、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指可放大射頻功率之裝置,不屬發射機原始設計內之組件,但可與發射機連結使用而加大發射之輸出功率。

十八、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套件:為一組可由使用者自行依說明書組裝成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之電子零件;即使須另外加裝其他零件者亦屬之。

十九、發射機:指任何可能使用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具有將電能轉為電磁輻射能之器具。

二十、峰值波封功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於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之平均射頻功率。

二十一、發射功率:由業餘無線電臺作業所產生之射頻電功率,其單位以瓦表示,本辦法採用下列二種計量方法: (一)輸出功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得之峰值波封功率。 (二)有效輻射功率:由發射機輸出傳送到天線之功率及其天線與半波偶極天線相對增益之乘積。

二十二、妨害性干擾:無線電通信作業產生之干擾,危及無線電導航或其他無線電安全維護作業,或對合法無線電通信造成明顯減損、阻礙、重複中斷等現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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