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適用於申請各等級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
二、電臺設置程序:
1.申請者應填具業餘無線電臺設置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有效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或文件影本、上述電機來源證明(統一發票或進口許可證"國產機免")、設臺切結書一份,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轄北、中、南區監理處申請電臺之設置,經審查合格者,繳交證照費伍佰元,領取架設許可證。
2.俟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即進行電臺之架設,架設完成後逕洽原申請單位申請審驗並繳交審驗費新台幣伍佰元。經審驗合格,繳回架許證並繳交電臺執照費新台幣伍佰元,領取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三、到期換照: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於執照到期前一個月,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換照。
一、本作業程序適用於申請業餘無線電話電臺。
二、電臺設置程序:
1.申請者應填具 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申請書 一式二份、檢附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話電機、上述電機來源證明(統一發票或進口許可證"國產機免")、有效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並繳交審驗費新台幣壹佰元,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轄北、中、南區監理處提出申請。
2.經審驗合格者,繳交電話電臺執照費新台幣伍佰元後,發給執照。
三、到期換照: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於執照到期前一個月,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換照。